原标题: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生物医药产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确保《龙岩市加快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龙政办规〔2023〕9号)有关政策条款落到实处,特制定“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和“推进中药材产业提升发展”奖励项目的申报指南(其余项目在“工业十二条”等措施申报),请认真执行。
一、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奖励项目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对承接市外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按其委托合同实际交易费用(开票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对我市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承接药械代工服务奖励
(1)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及研发、生产、销售情况等)〕;
(2)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披露申报年度该药械品种委托生产情况、实际交易费用及双方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3)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批件(复印件);
(4)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产业化奖励
(1)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及研发、生产、销售情况等)〕;
(2)《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品种首次在本市产业化且销售达30万元凭证(首次销售凭证及申报年度销售发票清单,限非零部件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
二、推进中药材产业提升发展奖励项目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支持中药饮片产业化和临床运用,对取得中药饮片许可证并首次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及研发、生产、销售情况等)〕;
2.《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报品种首次在本市产业化且销售达30万元凭证(首次销售凭证及申报年度销售发票清单)。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工信局消费品工业科3293693)
三、附则
(一)申报材料其他要求。1. 所有申报单位均须提供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企业未失信、未涉黑涉恶承诺书(附件);2.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3.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4. 政策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申报审核程序。所涉奖补条款除另有说明外:1. 市直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由市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汇总受理后,转交市工信局;2. 县(市、区)、的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由县级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汇总受理后,转交县级工信部门初审,并将初审推荐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上报市工信局审核。3. 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若暂未设立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由所在地经发(经济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直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正式联合行文将初审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应体现申报企业是否涉黑涉恶、失信等情况的排查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工信局。拟奖补的项目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市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三)资金拨付方式。属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项目),其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特别规定除外);县(市、区)、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的企业(项目),其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局,再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
对于“免申即享”条款,企业不需申报,由市工信局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有权部门的认定名单等文件,会同相关部门直接下文至项目所在地工信、财政等部门,再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奖补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六)所涉补助条款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失信、涉黑主体,严格限制项目申报。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龙政办规〔2023〕9号文件一致。若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八)本指南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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