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2024-08-20 00:00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要求,推进漳州市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激励招大引强

(一)支持重点项目。鼓励文旅项目试点探索点状布局用地开发。对符合条件的文旅领域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优先列入政策性开发金融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扶持做大做强。对投资额特别重大的文旅项目或对我市文旅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或是投资额重大且备案成功的非国有博物馆,按“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国资委)

二、激励文旅品牌创建

(三)支持区域文旅经济品牌创建。对新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区)的,给予75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评为“最佳旅游乡村”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省“金牌旅游村”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四)鼓励景区提质升级。对新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7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鼓励等级旅游民宿评定。鼓励民宿标准化建设,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支持文旅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成功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七)支持“+文旅”融合发展。支持“工业+文旅”,鼓励各地依托工厂、工业遗产项目等发展工业旅游。对新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被认定为省级金牌观光工厂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被认定为省级观光工厂的,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将工业创意产品和设计纳入全市文创市集活动展览展示,鼓励在漳台胞积极参与各类文创大赛,创作一批富有漳州特色的文创产品。支持“影视综艺+文旅”,每年安排50万元对拍摄景地、影视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支持“艺术+文旅”,对文艺院团进驻景区开展公益性演出、入选国家级舞台艺术创作项目和展演等给予支持。支持“茶产业+文旅”和“农业+文旅”,扶持茶文化小镇、茶文化庄园、乡村旅游示范项目等一批茶文旅、农文旅融合项目。支持“林业+文旅”,鼓励创建森林康养基地,优先在景区景点等重要区域开展林相改善行动,增强周边整体景观的观赏性。支持“渔业+文旅”,鼓励创建“水乡渔村”休闲渔业基地,进一步创新旅游发展业态。支持“低空经济+文旅”,鼓励在旅游景区打造“海陆空”全场景旅游体系,推广低空载人观光项目,丰富低空旅游产品,以良好的飞行体验,提升旅游品牌、口碑和市场影响力。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各类职工疗休养工作。(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总工会)

(八)支持红色旅游发展。鼓励各地加强红色资源挖掘和提升,强化布展及讲解的内容审核,创新红色旅游融合发展模式。对新入选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红色旅游景区(点),在A级旅游景区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史志室,市财政局)

(九)支持文旅消费品牌创建。鼓励各地积极培育文旅消费新模式,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成功创建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成功创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支持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对新评定为5C、4C、3C等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支持研学旅游发展,鼓励利用农业、水利、林业等资源发展研学项目。对新获评省级优秀研学旅行基地或省级优秀研学旅游服务机构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市级优秀研学旅行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社区图书馆建设,对管理较规范、活动效果突出、社区好评率较高的社区图书馆,经评估后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

(十一)支持数字文旅发展。鼓励各地加快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混合现实等现代科技在文旅领域应用,支持在公共文化场馆推广普及自助语音讲解、路线引导、数字体验产品等智能导览功能。对经济社会效益好、代表性强、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文旅和智能导览优秀典型案例,新获省级以上表彰的,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和引导景区逐步向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对新被认定的五钻级智慧景区,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被认定的四钻级智慧景区,给予8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数据管理局)、财政局〕

三、激励发展过夜旅游

(十二)支持发展入境旅游。鼓励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入漳旅游,入境团队在漳州住宿一晚(含)以上,给予旅行社每人次80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发展过夜地接。对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过夜地接团队人数达3000至10000人次(不含10000人次)的,给予旅行社每人次10元奖补;接待10000至20000人次(不含20000人次)的,给予旅行社每人次15元奖补;接待20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旅行社每人次20元奖补。单家旅行社每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组织旅游专列。对旅行社单次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的高铁专列入漳旅游,签订规范的团队旅游合同,在漳州市境内住宿一晚(含)以上并游览漳州旅游景点的,给予旅行社每人次50元奖补,单次奖补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家旅行社每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鼓励拓展旅游市场。对旅行社“请进来”,组织市外旅行社“踩线团”来漳考察、开拓漳州旅游线路,单团组织30家(含)、50家(含)旅行社以上,停留3个晚上(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文旅消费环境优化。完善文旅市场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欺客宰客、“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落实“放心游漳州”服务承诺。(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激励加强宣传推广

(十七)支持承办大型活动。对承办市级年度文旅经济发展大会及系列活动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给予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新媒体宣传活动。鼓励利用主流新媒体平台正面宣传城市品牌,助力漳州文旅爆款出圈,支持新媒体“大V”孵化。企业或个人通过主流新媒体平台,发布宣传漳州美好形象及漳州文化旅游、非遗文化、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具有正能量的图文、视频作品,单篇点赞量达到10万、5万、3万以上的,分别奖补1万元、0.5万元、0.3万元(同一作者及同一作品就高认定)。(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群众艺术展示展演。鼓励广泛开展街头群众艺术和街头文艺展演,支持开展“高手在民间”群众艺术培育行动,评选出一级表演团队5个,二级表演团队10个,三级表演团队20个,其中被评为“一级群众文艺表演团队”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评为“二级群众文艺表演团队”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被评为“三级群众文艺表演团队”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培育演出市场。为进一步繁荣文旅经济,参照省内外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积极培育演出市场。结合漳州实际,对在漳举办的体现民族特色、两岸融合、“一带一路”和国家水准等演出活动给予支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依据演出的规模、影响力及对文旅经济和企业品牌提升的贡献,认定符合条件的演出活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举办营业性演出,丰富业态、带动消费、促进增收,提升漳州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和国有企业品牌竞争力。(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五、激励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鼓励培育行业人才。鼓励各地帮助文旅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文旅企事业单位与相关高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育合作。对在漳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年度提供地接团队服务50场(含)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好评率达80%以上的导游,给予每场100元奖励,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服务于我市文旅企业,并获得全国、省级荣誉的导游员、讲解员、服务技能能手的,给予个人奖励,具体如下:一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二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三等奖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本文件的奖补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承办市级年度文旅经济发展大会,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区)、国家级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区)、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影视综艺+文旅”,鼓励组织旅游专列,支持新媒体宣传活动,支持群众艺术展示展演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均从漳州市文旅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以结合各自文旅产业发展特点,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2025年度。在不与中央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符合本文件规定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奖补措施,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本措施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并承担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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