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泉州开发区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促进增产增效扶持措施

2023-10-20 00:0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吸引优质企业和增资扩产项目向园区集聚,带动全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就鼓励优质企业入驻开发区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促进增产增效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入驻泉州开发区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在园区新成立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租金优惠政策 

  1.实行经济贡献与房租挂钩制度。给予入园企业第一年租金100%补助;第二年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达到200元/㎡以上(含),给予租金100%返还;第三、四、五年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达到200元/㎡以上(含)且分别同比增长5%以上(含)、7%以上(含)、10%以上(含),给予租金50%返还。 

  2.先租后让政策。支持入驻园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入驻满五年,其他企业入驻满五年且后三年连续经营性经济贡献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可提出购买场地(不含宿舍)申请,按层或幢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购买。具体购买面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需求等统筹研究确定。企业之前实际缴交的租金可冲抵购房款。 

  (二)经营贡献政策。企业入驻后的前五年,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超过200元/平方米的部分,按超额部分区级经营性经济贡献的6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三)技术改造补助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专精特新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购置数控类等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金额(不含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项目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增产增效奖励政策 

  1.入驻企业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扶持奖励。 

  2.入驻企业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入驻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示范企业(平台),在已兑现奖励的基础上,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五)研发创新奖励政策 

  1.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入驻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其他事项 

  1.开发区内原有企业拟入驻智能产业园或2.5产业园的,鼓励重新注册一家独立核算企业,入驻后在园区的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按企业(含区内所有关联企业)在开发区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增量计算。其中,关联企业要提前报备,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向园区运营主体、招商服务中心书面报备,取得盖章回函,方可纳入考核测算。 

  2.对本措施与其他区级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3.对于能带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重点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平台、孵化中心、企业总部等,高成长性、高产值的优质企业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风投公司投资(或推荐)项目等,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另行给予扶持措施。 

  4.入驻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有效期为五年。本政策奖补资金涉及租金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的,由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的园区运营主体会同招商服务中心根据《泉州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考核激励管理方案》(泉开管办〔2022〕21)负责兑现;涉及技改补助、增产增效奖励、研发创新奖励的,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兑现。 

  5.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内已入驻企业,可按原入驻协议执行或依据本措施重新签订入驻协议。重新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在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时,直接执行本措施规定的第二、三、四、五年政策条款,不执行第一年租金100%补助条款。 

  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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