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招商网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闽常〔2017〕19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水农水〔2016〕91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水农水〔2019〕4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6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农村“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以下规模的村镇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户。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是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我区乡村振兴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区农林水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维修养护、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镇(场)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镇(场)或受益村使用后,必须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明确运行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区农村饮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
(一)以国家补助或村集体投资为主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镇(场)或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
(二)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运行管理。
(三)区属国有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区属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四)股份制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股份制形式组建的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五)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人自行负责运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定期清洗蓄水池、慢滤池、 过滤池等,每月清洗1次,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加药消毒等,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五)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
(六)按月抄表收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物价、审计、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跨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供水水源管理。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停泊船只、游泳等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供水单 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 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100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农村饮水工程的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米、铁路坡角5米、高压电杆支座3米的距离。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 机房等构筑物外围30米范围应由供水单位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等。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 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全部责任。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装泵抽水,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5%以上。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地镇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区农林水局应当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推广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有权实行计量收费,计费标准参考工程建设地实际生活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交付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且催缴无效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六章 运行管理资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年行管理资金的筹集,以各供水单位为主,区级财政适当扶持,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第二十八条 区农林水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统一管理,探讨建立财政或其他经费补贴并规范使用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方案°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供用水双方协调定价。区农林水局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指导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水价制定程序,分规模做好水价成本核算、定价、调价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水价应能覆盖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由供水单位、村委会、用水户代表等协调确定。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林水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破坏水源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污染的水源地,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人员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以及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漳州市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2024-08-20漳州市培育扶持人工智能产业若干措施
2024-08-13漳州市支持食品加工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
2022-05-18漳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1-12-24漳州市支持婴童用品产业发展八条措施
2021-12-14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
2021-11-22漳州市推进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四条措施
2021-11-10漳州市扶持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1-08-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