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雷开发区关于支持商贸行业发展的措施

2022-03-02 00:00

 一、平台企业

(一)电商企业

1.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贸易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销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跨境电商企业除外)且比上一年度增幅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纳统且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同)按当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以上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含纳入统计的奖励)。

2.支持重点电商载体建设。对重点电商载体,按照年度投资总额(含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企业入驻、品牌宣传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网络货运企业

1.优化政务营商环境。对在我区注册的网络货运经营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申请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区相关主管部门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为申请者开辟绿色通道、为手续报批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网络货运企业统一办卡、统一购油、统一开票,依法依规取得货物运输车辆燃油进项发票,并协调国有石油经营企业在供油协议价格上给予优惠。对在我区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开具专用发票,季度发票纳税额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7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5%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1.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季度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的奖励金额;每季度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奖励不累加。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3)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4)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5)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6)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1.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纳税申报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二、规上限上企业

1.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贸易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该企业50%奖励。

2.发挥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对在我区设立限额以上贸易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幅(正增长,下同)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本条款奖励按销售额或营业额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3.鼓励商贸业发展连锁经营。对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且当年度销售额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家新增直营门店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60万元的,每家门店给予补助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鼓励生产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对生产型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在我区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物流快递业

1.推动快递企业助力我区农产品网销。支持快递企业服务我区特色产品网销、降低快件物流成本,对本区电商渠道年发出农产品快件达到20万件、40万件、80万件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助推快递企业发展。对年快递上行量首次突破50万件、100万件、15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与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邮管部门备案设立20个以上快递综合服务站点且运营满半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设立50个站点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对确定为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优先向国家发改委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对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在上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评定,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且营业发票均在我区内开具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

四、航运业

1.对我区港口航运企业,开展主营业务满一周年的,按年营业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我区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区域外购买航运船舶(不含沙船),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贷款利息部分,按照当年1月1日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补贴,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受奖船舶船龄不应大于10年,须由受奖企业自有经营,并在我区入户落籍,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取得补贴的船舶,5年内不得迁出船籍。

3.对我区航运企业,自有经营运力(不含沙船)每新增5万载重吨,奖励70万元;新突破10万载重吨,额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接受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将注册的地址迁出本区,自有经营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规模。

4.对我区港口较上一年度集装箱业务增量部分,每外贸标箱(TEU,下同)奖励50元,每内贸标箱奖励30元。通过我区港口水水中转的增量部分,每标箱额外给予30元装卸补贴。对我区港口较上一年度干散杂货业务增量部分,每吨奖励2元。通过我区港口水水中转到辖区以外(不含厦门)的大宗货物,每吨额外给予2元的装卸补贴。

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由区本级财政负担。对全区商贸行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商贸行业企业(以上年度全国排名前五位、国际排名前十位为准)在我区投资平台企业、规上限上企业、物流快递业、航运业等相关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企业享受以上的政策奖励,纳税信用等级需达到B级以上(含M级),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古雷开发区的、不在古雷开发区纳税的、未取得必须的行政许可的不予奖励。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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