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市区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工作的通知

2018-01-04 14:01

梅列区司法局、三元区司法局:

为方便市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共享市区律师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通知辩护的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非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和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法律援助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便前往案件管辖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应接收材料并及时告知管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法援机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予以登记、审批并指派承办律师办理案件;

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将所需材料及具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志愿律师实行市一体化,不再区分市直所、区所,市级及两区法律援助中心均可从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资源库中指派律师。

5.案件补贴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支付。

6.案件卷宗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归档。

三明市司法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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