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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2024-04-28 00:00

原标题: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持续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促进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补助主要用于奖励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和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计划单列市所属机构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高校院所是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中央在闽高校院所,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院所除外)。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获得业绩优秀奖励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转移机构

  1.应为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2.命名满三年且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结果为优秀;

  3.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中,评价期间经核实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技术合同总金额按从高到低的规则排名前三;

  4.所促成的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1.须批准设立满两个完整年度;

  2.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实现正增长;

  3.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登记机构中,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以福建省科技厅每年公布的技术市场交易情况数据为准;

  (2)按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增长率分项进行计算,参照前沿距离法(×10)并以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增长率各占40%、60%的方法,得出相应的分数,两项分数相加的总分数按从高到低的规则排名前三。

  第七条 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超过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以申报年度实际技术交易到账额予以确认。

  第八条 申请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化科技成果须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

  (二)技术合同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

  (三)技术合同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  

  (四)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五)技术合同金额已于申报年度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开具名称一致的发票、附有银行相应凭证; 

  (六)以下技术合同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合同及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合同。 

  第三章 补助申请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奖励补助无须另外申请,以每年公布的技术市场交易情况数据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中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定确认。

  第十条 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的申请方根据省科技厅补助申报通知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下列原件材料的扫描件:

  (一)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二)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三)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登记信息表;

  (四)与买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央属或省属高校院所应在核实基础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其中,市属高校院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专家、现场核实,按程序根据当年经费额度,结合申报数量统筹确定补助金额,下达补助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补助采取后补助形式,无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奖励补助统筹用于机构运行及业绩奖励,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业绩奖励,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补助申请方应如实申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补助政策可与《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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