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十四五”期间产业部署规划,福州高新区拟积极培育、扶持、壮大生物医药产业,出台《福州高新区创新发展政策汇编》--“关于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壮大三条措施”。为明确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现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申报、集中评审、分类审核、集中兑现”的原则,由区经发局牵头,区党群部、商务局、财金局、市监局等部门联审,依据实施细则对各奖项进行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策措施有关条款;
2.属于在福州高新区注册、纳税、入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类、生物技术类、医疗器械类等研发及生产企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业须提供申报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3.相关必备证明材料;
4.专项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区经发局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企业申报。
2.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区党群部、商务局、经发局、财金局、市监局各一份。
3.材料收齐后由区党群部、商务局、经发局、财金局、市监局进行集中评审,并聘请专家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审,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分类审核,对有关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勘验。
4.区党群部、商务局、经发局、财金局、市监局和专家根据企业材料和现场勘验情况,提出综合审核意见上报区管委会讨论研究,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区财金局根据管委会意见下达奖励兑现资金。
5.对审定后不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资金监管
1.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2.申报企业和单位要如实申报,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涉黑涉恶以及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奖励政策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若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年度兑现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以上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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