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电影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从事电影作品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原创电影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电影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电影剧本。原创电影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电影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优秀电影剧本再给予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优秀电影作品发行放映。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电影作品,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
院线公映票房达1亿元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
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黄金时段(18:30—22:00)播出的奖励50万元,其它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
网络平台播出的电影,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频、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视频、1905电影网、西瓜视频、芒果TV、皮皮虾、抖音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电影作品,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我市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第五条 奖励优秀获奖电影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奖项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和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100万元,入围奖励50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电影节(北京、海南等)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六条 支持电影作品“走出去、请进来”,提升福州文化格局,拓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空间。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发行成交价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票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我市行政辖区外的电影企业。境内外电影企业依法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支持知名电影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八条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电影后期制作技术。为境内外电影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电影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片在我市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发展我市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片,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以我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分钟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影片中出现“福州”城市地名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奖励10万元。动画电影将故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十条 除本措施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外,其他条款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所有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电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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